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 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 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 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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