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籍合一宣導海報 人籍合一原則 遷徙登記應以居住事實為依據,凡是無居住事實而虛報遷徙登記者,不論目的為何(為選舉、子女就學、節稅……等),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依戶籍法第23條之規定,撤銷遷徙登記,以正確戶籍登記資料。若以虛報遷徙取得投票權,而發生不正確投票結果或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將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