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意定監護修正草案: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鑑於我國於107年已進入高齡社會,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係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之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而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之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
本次新增「意定監護制度」,係本於「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之原則,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於本人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另為保障受監護宣告者之權益,本草案亦設有監護人如有顯不適任或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情形,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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