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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行姓名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 經查證核准後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同時換證及改註戶口名簿;若您以特殊原因改名,請您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初次設籍謄本申辦,第二次改名者應另附繳前次改名戶籍謄本。
十四歲以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經通緝或羈押者。
※受宣告制工作之判決確定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惟未繳納易科罰金而仍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者,仍應受不得改名之限制。
請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及最近兩個月內二吋相片一張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
我今年廿三歲,我的名字因有諧音常被人取綽號,想要改名,應如何辦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2-07-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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