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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兒子及媳婦經常出國, 孫子與我同住, 為方便起見不知監護權可否歸我?

依民法第1091條:生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監護之責任,未成年子女無父母或父母均 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始得設置監護人,申請監護登記。而依民 法第1092條: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僅限於對未成年人事實上保護、教 養之具體事項,及附隨此種監護之住所指定權或懲戒權等),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 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故依上揭規定,如父母遠遊,非長期入獄或子女在外求學等情形 ,父母得委託適當親友代為監護其子女。但委託應註明一定期限及特定事項。且未 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監護人。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2-07-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