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及「增編及合併門牌編釘(含違章房屋)」2項,得以「土地所有權狀(正本驗畢退還或影存)」取代檢附地籍謄本,戶政事務所如須查證地籍資料,得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