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戶政宣導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戶籍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4
  • 發布日期: 2014-0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