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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戶口名簿,不得扣留。」復按同法第58條第3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再按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前段,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按內政部97年10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略以,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得先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俟機補註,經催告後如戶長仍不提出補註,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80條規定,對戶長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 3,000元 以下罰鍰。
二、鑑於戶口名簿為記載戶籍資料之重要文件,現行申辦戶籍登記除應提憑戶口名簿供戶政事務所查驗,避免人別辨識錯誤外,並應加註戶籍變更記事或由民眾申請換領,以維護民眾所持戶籍資料之正確性,爰申辦戶籍登記時應依戶籍法規定提憑戶口名簿。至民眾如未能於辦理戶籍登記時提出戶口名簿,現行採取伺機補註,係個案之例外處理方式,日後新式戶口名簿均因戶內資料變更須換發。
內政部定於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戶籍資料異動時,即須換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4
- 發布日期: 2013-12-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