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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三十歲,我的名字很大眾化,我知道臺中市有很多和我同名同姓的人,我想以「與人同姓名」的原因申請改名,應如何辦理?

請您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且提供同姓名者之統號及戶籍地址申辦,必須注意的是您和同姓名者須均使用該姓名且設籍臺中市六個月以上。經查證核准後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同時換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請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及最近兩年內二吋相片一張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經通緝或羈押者。 ※受宣告制工作之判決確定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惟未繳納易科罰金而仍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者,仍應受不得改名之限制。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2-07-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