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的離婚書約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協議離婚書如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得單方申辦,並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 若是大陸地區的離婚書件則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