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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與他人同居所生子女,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生父可否主張認領?

女子在離婚前與他人同居所生子女,應視為其與前夫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俟獲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更正為非婚生子女,生父再出面申請認領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2-07-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