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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士之女民國95年8月出生,於本(101)年4月24日持憑人工填寫之出生證明書欲辦理出生登記及子女從姓抽籤。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A女士之女民國95年8月出生,於本(101)年4月24日持憑人工填寫之出生證明書欲辦理出生登記及子女從姓抽籤。
事實經過

A女士民國73年與甲男結婚,婚後育有二子,之後又於95年8月在外產下一女,但於民國96年2月與甲男離婚,至民國101年3月與乙男結婚。今A女與乙男持憑99年9月某婦產科診所開立之人工填寫出生證明書至本所辦理出生登記。並表示其女非與甲男所生,而為與乙男所生,且由A女士照料生活事宜。因其與甲男互不往來,遲至今日為了女兒就學問題才申報戶口。

 

 

 

 

 

 

 

問題分析

1. 經查本案當事人係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應視為夫(甲男)之婚生子女。

2.當事人於95年8月出生至今(101年4月)已逾5年,其間 是否有辦理出生登記或逕為出生登記?若無,所持證明文件(人工填寫出生證明書)是否屬實?為落實新生兒戶籍管理,於93年4月15日起業已實施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經查當事人出生時,A女士及甲男戶籍均設於本區,查本區並未接獲此出生通報。且查A女士及甲男之戶籍連貫謄本並未有類此個案申報出生登記。並向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查證該證明書確為某婦產科診所開立無誤,且衛生局已協助該診所至出生通報系統完成通報,並附有電腦列印之出生證明書乙份在卷可稽。

3.子女應如何從姓?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之立法歷程,於74 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規定為:「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規定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最新於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規定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本案A女士之女於民國95年8月出生,有關子女從姓依上開規定,96年5月23日修正前婚生子女原則上從父姓,例外從母姓;是以,本案應適用96年5月23日修正前民法規定:「子女從父姓。」

 

 

 

處理情形

請A女士檢附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至本所辦理出生登記,以維護保障子女權益,並正確戶籍登記。本案已協助A女士於101年5月受理出生登記完成,亦提供親子關係否認之訴相關訊息予A女士逕至法院申請辦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2
  • 發布日期: 2012-10-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