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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臺中市大雅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為本區居民黃OO女士持美國佛羅里達州.橘縣第九區司法巡迴法庭離婚判決書,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乙案。
事實經過

本案係當事人於100年1月5日來所洽辦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所提憑美國佛羅里達州橘縣第九區司法院巡迴法庭所頒發的離婚判決書欲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茲因無法確認有判定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意思,是否可受理不無疑義,經本所陳請上級機關釋示在案。

 

 

 

 

 

 

 

問題分析

一、按戶籍法第13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次按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依上開規定,夫妻如有離婚之情事者,須由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或義務。該等個案仍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按離婚當事人未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戶政事務所除有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逕為登記之情事外,在當事人尚未依上開民法約定或裁判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前,不得逕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二、黃OO女士提憑美國佛羅里達州橘縣第九區司法院巡迴法庭所頒發的離婚判決書內容c「〞The court reserves jurisdiction over all issues related to the un¬-....child....(法院保留對於所有關於...孩童議題之管轄),」。所載(此案的判決確保所有有關於未提及之孩童的爭論與判決權),其用詞是否有判定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意思有待查證,本案究因如何協助黃女士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處理情形

本案本所處理情形如下:



一、本所於100年1月6日中市雅戶字第1000000056號函陳請釋示在案。

二、又案經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0年5月9日中市民戶字第1000015051號函轉內政部100年5月9日台內戶字第1000091929號函示本所本於職權核處。

三、本所依上開函示,按戶籍法13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及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規定請當事人依規定辦理。

三、本所於100年5月11日中市雅戶字第1000001879號函請當事人補正資料後至本所洽辦未成年子女權利義行使負擔。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2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