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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申請改從祖母姓氏「曾」一案。

臺中市烏日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本區區民黃○○先生申請改從祖母姓氏「曾」一案。
事實經過

區民黃○○聲稱祖母黃曾○○於民國14年(即大正十四年)2月3日招婿黃○○(陳情人之祖父)為夫時,曾口頭約定所生之長子或長子之長子(即長孫)或後代子孫其中一人,須改姓為「曾」姓,用以繼承曾姓之香火等情;然因祖母黃曾○○在申請人之父黃○○(84年間過逝)生前,未能即時將長子即申請人之父黃○○改為曾姓,爰所生後代子女、孫子女均從父姓「黃」;現今黃君提憑祖母黃曾○○、母親黃李○○及配偶童○○等人同意書,黃曾○○長女蔡黃○○及肆女董黃○○之證明書以及黃君扶養祖母事實等相關事證資料,申請改從祖母姓氏「曾」。


 

 

 

 

 

 

問題分析

一、 內政部100年2月21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549號函釋:參照法務部編印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一書第120頁略以:「…招婿與其妻所生子女之歸屬何方,大率於招婿字內訂明。…」,爰此,黃○○從姓疑義屬招贅婚當事人間之約定所衍生,如有錯誤應檢具約定證明等相關事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更正登記。

二、內政部100年3月14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155號函暨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0年3月21日中市民戶字第1000008103號函釋:

(一)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五、國防部或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後勤、後備、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二)關於黃君申請改從祖母姓氏乙節,前經內政部100年1月4日台內戶字第0990256928號函及100年1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000123025號函釋在案,本案黃君提憑之證明書非屬上揭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仍請黃君依上開規定,檢提足資證明文件為宜。

 

 

 

 

處理情形

本案黃○○先生申請改從祖母姓氏「曾」一案,依據內政部100年1月4日台內戶字第0990256928號函及100年1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000123025號函釋在案,其黃君提憑之證明書非屬上揭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仍請黃君依上開規定,檢提足資證明文件為宜。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2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