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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籍潘氏oo女士辦理【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及【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案。

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越南籍潘氏oo女士辦理【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及【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案。
事實經過

一、依國籍法第三條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申請準歸化國籍:越南籍潘氏oo女士於民國98年12月1日來本所申請準歸化國籍時,其配偶陳○○先生已於民國94年12月間死亡,須依國籍法第三條自願歸化條件辦理:因其自2003/02/14起合法居留已滿5年未中斷,每年居住逾183天以上、在我國及原屬國均查無犯罪紀錄【附有原屬國越南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司法履歷表】原文本及中譯本,均經駐外館處及我國外交部複驗】、且與配偶陳oo先生婚姻關係存續時育有長女陳oo一名﹝93.09.25出生﹞、並有居留地文山里黃里長及夫家兄弟證明其未再婚又獨力撫養其女,財力證明及基本語言能力均得比照有配偶條件辦理。

二、依國籍法第三條辦理第二階段自願歸化國籍:

(一)潘氏oo女士於2011/04/29取得喪失越南國籍證明,並經驗證,100/06/03來本所送件:因其自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後並未再出境,由本所影印第一階段之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書、外國人居留證明書附案、本所再次向法務部刑案資訊系統查詢在我國居住期間無犯罪紀錄資料,併同其它相關文件成冊後受理。

(二)本案本所於受理當日100/06/03以中市南屯戶字第1000004311號陳報合併後現制臺中市政府層轉內政部核定。

 

 

 

 

 

問題分析

一、本所依規定收件後3日內以中市南屯戶字第0980009160號函陳報合併前舊制臺中市政府民政處戶政科層轉內政部,但於98.12.04被市政府駁回:因當事人所附原屬國越南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司法履歷表】原文本及中譯本:將當事人之前科情形作分段式記載:【自1996年至2004年以及自2008年10月10日至2008年10月19日無前科】,無法證明潘女士在其配偶陳○○先生94年﹝2005年12月﹞死亡後,曾於2006年及2008年出境越南期間無犯罪紀錄,應請潘氏oo女士再向越南國政府申請6個月內載明有【迄今無犯罪紀錄】字樣之警察紀錄證明書,不可遺漏2006年及2008年間之紀錄,並經驗證程序後憑辦。

二、本所98/12/08轉發臺中市政府駁回之公函及原附之原屬國越南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於當事人,請其依規補正再報。

三、本案潘氏oo女士再次向越南國政府申請符合我國規定之警察紀錄證明書;至本所於99/10/01第2次陳報臺中市政府層轉,並獲內政部99/11/17台內戶字第0990202662號函核准發給準歸化國籍證明書,歷時約11個月;期間當事人之原屬國越南當地省政府司法廳官員,因國情不同不清楚【原文件】為何不能使用,透過潘氏權莊女士所委託向越南國政府遞件之旅行社人員,頻頻以越洋電話向本所承辦人確認,可謂煞費周章。

 

 

 

 

處理情形

本案本所已於100年9月13日以中市南屯戶字第1000006723號函陳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層轉內政部,並獲內政部100.09.19以國證字第1000168號核發【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在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2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