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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遭冒領盜用及撤銷冒領記事

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張○○(女、民國80年○月○日生、戶籍地:臺中市南屯區○○里○○鄰○○街○號 )於100年3月28日近午休時分與家人至郵局欲洽領金融晶片卡,經郵局人員告知曾於100年2月18日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應持憑該補領之身分證領取晶片卡,由於張君未向其父母坦承補證,致其父母唯恐其女身分證件遭冒領,乃立即協同家人至本所聲明並質疑本所受理作業疏誤。
事實經過

1.100年2月18日張○○親臨本所辦理國民身分證補發,但未告知家人。由於張女未攜帶戶口名簿且現場相貌化有濃妝,與檔存相片差異甚大,本所受理同仁除實施多項口核其本人及戶內人口資料狀況外,並請張女於本所自動照像機現場取像,再據以受理補證申請。

2.100年3月28日與家人至郵局辦理領取金融晶片卡,郵局人員告知應持最新日期補發之身分證辦理之。由於張○○小姐原有舊證向由其母親保管,在郵局人員揭發另領新證時,始終未向其父母坦承曾親洽本所辦理補證事宜,錯誤引導其父母誤解本所未落實查核資料及人貌,致遭不法人士有機可乘,冒領其女身分證。

3.張君與家人親臨本所舉發身分證遭冒領時,雖經本所調閱戶政系統RLSC38作業影像檔及補證申請書留存簽名筆跡,不僅張君堅決否認,其父、母亦表示不認識相片中人貌及簽名,在本所表示如確認非張君親辦,則本所將移送警察機關偵查時,張母甚而要求本所務必以速件移送,以免其女權益受損。

 

 

 

 

 

 

處理情形

1.由於3月28日張○○本人、父及母均確切表示2月18日補證非張君本人,本所只得請當事人當場切結100年2月18日非本人來所辦理補證及身分證係遭冒領申請書,並立即執行註銷申請及重新換領新證等相關作業。

2.本所於張君一家離所後,立即召集相關主管及人員進行檢討,與會人員並討論再向已離職之受理同仁(職代)查詢當日受理過程,查證結果受理人記憶如「事發經過」1.於是致電向張母說明,並請張母再向張君本人求證,張君仍不予承認。

3.另一方面本所嘗試調閱受理日(2月18)之監視畫面,與會人員一致認為監視器影像與本日到場之張君應屬同一人,乃再次致電已前往派出所報案之張母,經由員警協助勸說,張母始放棄對本所成見,隨同員警到所觀看監視器影像,並經員警及其母向張君電話求證,進而確認本案非屬冒領事件,由於張君此時已搭車北上,未隨同張母來所,爰當下先行由張母以書面申請撤銷中午之冒領記事。

4.4月4日再次由張君本人切結承認2月18日為親臨,而非遭冒領盜用及撤銷冒領記事,另該補領新證張君表示已遺失,致未能繳回,該月份月報表備註說明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2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