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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國人結婚者,應攜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二年內的二吋相片一張並準備下述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同時換發身分證。
繳附結婚證書、單身證明及其中文譯本(均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東南亞人士之單身證明應經外交部複驗);但在我國法院辦理公證結婚或在對方政府機關已辦妥結婚註冊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文件,即毋庸提具單身證明。
外籍配偶中文譯名之姓氏應符合我國使用姓氏之習慣,或經其本人親自取用符合我國姓氏習慣之中文姓名。
我的另一半是外國人,結婚後應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2-07-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