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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林○朱未辦死亡登記案

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有關林○朱未辦死亡登記案。
事實經過 本所依據內政部函頒清查人口作業規定辦理清查,發現林○朱未換發國民身分證,為落實戶籍登記及個人權益,通知依規定辦理換證。經與林員之姪林○卿連絡,發現林員已死亡多年,未辦理死亡登記,為正確戶籍登記,爰積極協助查證相關資料,以辦理死亡登記。
問題分析

1. 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2. 按戶籍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同法第36條:「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3. 次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登記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同法第14條:「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初次設籍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4. 另內政部95年8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50140374號函略以,有關死亡證明文件包含醫師出具之死亡證明書,檢察官或法醫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書)或在場親見其死亡者2人以上(以在場親見其確已死亡者為限)之死亡事實證明書。

處理情形

1. 本所辦理清查人口作業,發現林○朱已死亡多年,未辦理死亡登記,連絡其家屬林○卿只知林員骨灰甕放置公墓,於是電話連繫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得知在臺中市公墓第十三墓區九重塔8樓3區5層有一骨灰甕姓名雷同,本所於103年6月6日函請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協助拍攝林員骨灰甕以供查對資料並正確死亡日期,俾利辦理死亡登記後續事宜。

2. 103年6月13日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函復,並提供所拍攝照片,其姓名及出生年月日經與戶籍資料比對結果相符,並確定死亡日期為民國91年1月20日。

3. 綜上,本案依查證可確認「林○朱」君已死亡,爰依規定通知林○卿及其兄二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含在場親見其死亡者2人以上證明),至本所辦理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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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3
  • 發布日期: 2014-09-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