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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遭人冒領辦理護照出境,嗣後當事人出監始發現戶籍已遷出國外案。

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甲君遭他人偽冒身分辦理護照持憑出境,戶政事務所接獲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後辦理逕為出境遷出登記,甲君出獄後欲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始發現戶籍已遷出國外疑案。
事實經過

本轄居民甲君於102年1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於102年1月21日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出監證明書及舊式國民身分證至本所辦理換發新式身分證,惟查其戶籍業經本所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民國96年8月26日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逕為遷出登記,案經本所向甲君說明其現為出境遷出人口,無法換發新式身分證,甲君隨即表示係遭偽冒身分辦理護照,其並未出境,請本所查明撤銷遷出登記,俾利辦理換發新式身分證。



問題分析

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略以:「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另按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二、又按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或出境滿2年再入境者,由內政部戶政司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取得入出境資料,於當事人出境滿2年或再入境後10日內,製發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以下簡稱未入境通報)或國人出境滿2年再入境人口通報(以下簡稱再入境通報)發送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同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內政部戶政司或戶政事務所發現無法比對或錯漏之入出境資料,應將該資料函送或傳真移民署,由該署提供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住址等相關資料,依規定處理。」合先敘明。

處理情形

一、經本所查詢「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查詢系統」,甲君入出境紀錄最後一筆為94年8月26日出境後即未入境。經甲君說明當時正有刑案偵查中,故再查「法務部創新e化服務刑事資料查詢查驗服務系統」,發現甲君94年9月4日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容,並經傳真查詢臺中看守所收容人資料表回復確於94年9月4日該所收容,該筆出境資料似有疑義。

二、爰遷徙登記事涉當事人權益,本所依甲君申請,就遭偽冒身分辦理護照及該護照入出境紀錄於民國102年1月30日以中市南屯戶字第1020000604號函請外交部中部辦事處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處。

三、該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民國102年2月5日移署境桃國嬅字第1020025505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依法查處;再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民國102年2月20日領一字第1025107560號函請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查甲君遭冒辦護照出境事宜。

四、期間甲君曾數度到所表示因找工作急需身分證,經本所數度與外交部及移民署承辦人聯繫查詢該案調查進度;外交部於民國102年4月22日以外授領一字第1025115664號函依法撤銷該遭冒領護照,並經內政部戶政司於民國102年5月3日內戶司字第1020188094號書函註銷移民署民國96年8月26日甲君之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

五、本所爰依該書函辦理撤銷遷出登記,並隨即通知甲君完成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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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3
  • 發布日期: 2013-05-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