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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居民宋○儀與基隆市廖○瑩重複設籍一案。

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本市居民宋○儀與基隆市廖○瑩重複設籍一案。
事實經過

1. 本所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1年3月26日中市民戶字第1010009181號函清查本轄區內未成年人任戶長案時,發現宋○儀(86年1月1日出生)因原戶長死亡繼為戶長。

2. 查戶役政資訊系統宋○儀之父親欄空白、母親民國92年已歿,且外祖父母均歿,經與其舅父舅母聯絡後告知:「我們從未見過宋○儀,但有聽說她從小一直是由她的父親廖○○照顧,只是戶籍一直在祖父戶內。」。

3. 惟宋○儀之戶籍資料上並無父姓名登載,僅個人記事登載「在臺北市聖保羅婦產科出生經臺北市○○戶政事務所核准逕為出生登記。」復查其母之戶籍資料,記事欄登載「民國90年10月5日已接通報長女廖○瑩民國86年1月1日出生。民國90年10月5日已接通報民國89年12月30日與廖○清離婚。」,其母同日辦理結婚、離婚及長女出生登記,且此女廖○瑩之出生年月日竟與宋○儀相同,2人是否係同一人?本所持續追查並與其父廖○清取得聯絡。

4. 經與廖○清聯絡後得知,廖○瑩出生即交由保母照顧,一直至3歲時才帶回雲林,與宋小姐(即宋○儀之母)離婚後並無聯絡,也從未聽說過宋○儀。

5. 本所立即向相關戶政事務所傳真宋○儀及廖○瑩之出生登記申請書及出生證明書,經核對兩人申報出生登記之出生證明書為同一所醫院開立,病歷號碼出生證字亦相同,惟開立之日期不同,廖○瑩之出生證明書是補發;由上述文件資料可資證明兩人應為同一人。

問題分析

1. 本案所有資料經分析整理後得知,宋小姐分娩後,逾法定期間未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經戶政事務所催告後仍未辦理,該所遂以宋○儀為名逕為出生登記;嗣後其父母持憑補發之出生證明書至生父之戶籍地以「廖○瑩」為名辦理出生登記,以致衍生1人在2地設有戶籍之情形產生。

2. 依戶籍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廖○瑩現設籍於基隆並已領取國民身分證,宋○儀與廖○瑩既為同一人,確定為重複設籍應立即依戶籍法規定撤銷戶籍。

處理情形

鑑於重複設籍影響戶籍登記正確性,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妥適解決民眾陳年未決舊案,宋○儀與廖○瑩二人既為重複設籍,本所已依戶籍法相關規定立即辦理宋○儀之撤銷戶籍登記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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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3
  • 發布日期: 2012-1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