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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於其外籍配偶出境期間於境外死亡,該名外籍配偶申請準歸化是否需附繳其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文件一案。

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國人於其外籍配偶出境期間於境外死亡,該名外籍配偶申請準歸化是否需附繳其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文件一案。
事實經過

童女士申請準歸化國籍一案,依案附配偶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內容記載其配偶○年8月6日死亡,及查得童女士最後一筆入、出境紀錄為同年7月22日出境,同年8月12日入境。



問題分析

1. 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應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自願歸化,不得以國人之配偶身分辦理。惟依內政部100年2月8日台內戶字第1000018149號函略以,外籍配偶於我國國人配偶死亡後,需有嗣後未再婚且於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子女獨立扶養未成年子女之事實等情形,其財力證明得參照國人之配偶身分辦理。前揭未再婚證明得由居住地之鄰、里長開具,亦得參酌民法第971條規定,由國人配偶之親屬開具。

2.本案童女士雖符合上述規定辦理,惟查得最近一筆入境日期是在其配偶死亡日期之後,至於申請人童女士是否符合,曾為我國人配偶其婚姻關係消滅後查無出境紀錄者免附其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文件。

處理情形

1. 童女士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為:【其他:依移民法31-4-1】,應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自願歸化,須符合合法居留事實連續且不中斷5年以上,因此先行查詢其出入境紀錄,並告知期滿才能申請準歸化國籍。

2. 經向童女士說明可先行準備辦理時應繳證件,如財力證明、未再婚證明、獨立扶養未成年子女證明、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等文件,惟是否需附繳其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文件時,此部分有疑義,因而向童女士委婉說明情形,請其告知配偶死因情形,得知夫妻一起出境去越南,配偶因意外在越南死亡。

3. 經向童女士說明可先行準備辦理時應繳證件,如財力證明、未再婚證明、獨立扶養未成年子女證明、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等文件,惟是否需附繳其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文件時,此部分有疑義,因而向童女士委婉說明情形,請其告知配偶死因情形,得知夫妻一起出境去越南,配偶因意外在越南死亡。

4. 本案除附繳自願歸化應附文件及童女士配偶死亡證明書外,其配偶出入境資料併同查詢以茲證明,層轉至內政部以個案專簽處理。

5.本案內政部許可予以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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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3
  • 發布日期: 2012-10-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