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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亡故之榮民於光復前在大陸有配偶者,可否慿大陸結婚公證書辦理補填配偶姓名。

臺中市烏日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單身亡故之榮民於光復前在大陸有配偶者,可否慿大陸結婚公證書辦理補填配偶姓名。
事實經過

一、 羅○○為本轄榮民,民國101年6月29日本所接獲臺中市豐原榮民服務處書函,函請本所辦理死亡登記並請領除戶戶籍謄本4份。

二、 101年7月2日,隨即有位自稱是羅○○友人之女子,持大陸結婚公證書要求本所補填羅○○配偶姓名,該公證書上登載羅○○於1949年2月8日與劉○在廣東省興寧市結婚。

三、 經本所調閱羅○○在臺的戶籍資料,確實並無婚姻及子女。

四、 本所電話請教臺中市豐原榮民服務處李先生,詢問有關羅○○是否與大陸的家屬有書信往來。李先生即刻聯絡負責羅○○生活之輔導員宋小姐。

五、 經與宋小姐聯繫後得知,曾聽羅○○說過早年在大陸有結婚,但戰亂後妻子已改嫁。

六、透過電訪查證後,比對該大陸結婚公證書內容,公證事項為已婚(初婚),故本所認為羅○○之妻已改嫁。應不符合補填配偶之申請。

問題分析

一、該案是否可補填配偶姓名,須先函請海基會協助申請劉○女士目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然本案係劉○女士為繼承羅○○之遺產,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三、承前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均須備妥相關書面資料向法院申請,並由法院裁決判定,補填配偶姓名與否並非重點。

四、 經參酌相關法令規定後,建議民眾備妥相關資料逕行向法院提出確定繼承之民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再據以申請補填。

處理情形

一、 經與民眾溝通後,民眾表示願先向法院提出繼承之申請以免錯過繼承時效。

二、同仁日後遇有類似案件,除熟稔相關法令外,亦可向相關單位多方查證,以正確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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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3
  • 發布日期: 2012-10-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