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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認領在泰國出生之非婚生子女。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張先生認領在泰國出生之非婚生子女。
事實經過

101年5月2日接獲本轄居民張先生電子信箱諮詢,如何認領 在泰國出生之非婚生子女及協助提供其辦理有關子女設籍相關文件之取得、驗證和流程等詳細書面說明。


 

 

 

 

 

 

問題分析

1.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4條規定,認領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之證明文件,應經我駐外使領舘、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2.境外辦理認領文書驗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相關流程(資料來源: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網頁訊息) (1)向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認領文件相關驗證,需備文件如下: a、生母的泰國無婚姻狀況證明(需先向泰國外交部領務司申請文件驗證)。 b、生母的身分證、護照。 c、泰國縣政府核發的子女出生證明(需先向泰國外交部領務司申請文件驗證)。 d、子女的泰國或其他國籍護照(倘尚未申請者,無須檢附)。 e、生父的中華民國護照(倘具有其他國籍護照,則請一併提供)。 f、生父在臺的中文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有效期為三個月)。 g、生父母雙方親自至本處,辦理認領同意書、子女姓氏約定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的「簽字證明」;(由於各戶政機關之表格並不一致,本處歉無法提供正確表格,故請生父逕向所屬戶政事務所索取「認領登記」之所有相關表格)。 h、倘我國人無法親自返臺辦理認領登記,則可在本處申辦「授權書」,委託在臺親友代辦相關手續。

3. 又按法務部98年5月14日法檢字第0980014032號函略以:「此類由公司組織所辦理之『親子鑑定』或『血緣關係鑑定』業務,在公司法及醫療相關法令有無禁止或限制規定,應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或行政院衛生署本於權責認定。」次按經濟部98年5月26日經商字第09800579750號函,「所謂『親子鑑定』或『血緣關係鑑定』者…尚非屬公司所營事業之範圍;復查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亦未訂有其營業項目代碼。」行政院衛生署98年7月3日衛署醫字第0980260901號函略以:「查生技公司係以從事商業經濟活動為主,非屬醫療機構,亦非醫事檢驗機構,自不得直接向民眾招攬醫療或醫事檢驗業務或執行檢體採集及出具檢驗報告之醫療行為…。」綜上,本案所提憑之報告乃生技公司出具,並非醫療機構,亦非醫事檢驗機構,不得據以辦理出生登記。

(2)返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a、有關生母無婚姻狀況證明、子女出生證明,該二份文件須再併中譯文,送請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手續(亦可付費委由公證人翻譯中文)。※ 註:當事人亦可將「已取得泰國外交部驗證簽章」的泰、英文文件,自行翻譯成中文(內文及簽章需完整翻譯,中譯本下方需註明翻譯人姓名、簽章及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將泰、英、中譯文一併繳交本處,申請「文件驗證」。 b、將無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認領同意書、子女姓氏約定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及生父授權書)一併繳至所屬戶政事務所,即可辦理認領登記,並請同時申請已完成認領登記的戶籍謄本2份。

(3)向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非婚生子女的海外護照,需備文件如下: a、已完成認領登記的戶籍謄本正本(有效期為三個月)。 b、經本處驗證的子女出生證明影本。 c、經本處驗證的生母無婚姻狀況證明影本。 d、經本處驗證的「子女姓氏約定書」影本。 e、父母、子女的護照影本。 f、照片2張(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2吋半身、正面、脫帽、露耳、背景白色之光面彩色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 g、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 h、臨人字入出國申請書(詳細規定請逕洽本處領務大廳第10號窗口)。

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20歲以下國外出生申請返臺定居流程: 定居證(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服務站)→戶籍登記(戶政事務所)→中華民國護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處理情形

1.本所於101年5月2日電子信箱回覆,附檔提供「外交部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認領文書驗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相關流程」、本所中英文「認領暨姓氏、權利義務行使約定書」電子檔案參考使用。



2.張先生於101年9月24日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認領暨姓氏、權利義務行使約定書、新生兒出生證明、生母無婚姻狀況證明、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到所辦理認領登記並感謝提供詳細資訊及電話耐心指導,幫助他順利完成。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2
  • 發布日期: 2012-10-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