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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大陸地區人民張○○女士定居許可並註銷第9933○○○○○○號定居證處分案

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廢止大陸地區人民張○○女士定居許可並註銷第9933○○○○○○號定居證處分案
事實經過

大陸地區人民張○○與我國人民季○○結婚,於99年10月○日向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定居,該署於100年2月○日核准並發給定居證,惟張○○女士未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內政部依許可辦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廢止其定許可並註銷第9933○○○○○○號定居證,並函知戶政事務所。


 

 

 

 

 

 

問題分析

1. 大陸地區人民張○○女士與我國人民季○○結婚,於99年10月○日向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定居事宜,依據申請定居證要件為:(1)年滿20歲,(2)有相當之財力或技能,(3)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4)符合國家利益。

2.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備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未能於申請時繳者,經具結後得先發給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定居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繳附者,廢止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註銷其戶籍登記。

3.當事人張○○女士於申請因故未檢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先予受理申請,惟須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

 

 

 

 

處理情形

1、 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辦理催告,逾期未辦理,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逕為註銷國民身分證暨廢止戶籍登記並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科處罰鍰新台幣九佰元正。

當事人個人記事記載:「民國○○○年○月○日初領國身分證未繳銷係廢止戶籍登記民國○○○年○月○日註銷(戶所代碼)」;「民國○○○年○月○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廢止定居許可民國○○○年○月○日廢止戶籍登記(戶所代碼)」。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2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