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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持憑定居證初設戶籍後申請母姓名更正案

臺中市 北 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大陸配偶持憑定居證初設戶籍後申請母姓名更正案
事實經過

1. 本轄居民張OO女士,係大陸地區人民為國人之配偶,於99年憑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並初領國民身分證。

2. 100年11月張OO女士欲申請其母「OO容」來臺探親,始發現其戶籍資料登載之母姓名為「OO蓉」,與其母姓名不符,以致無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相關事宜,遂至本所申請母姓名更正。

 

 

 

 

 

 

問題分析

1. 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 為更正之登記」;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十四、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2. 本案當時係依照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資料至本所辦理張OO女士之初設戶籍登記,並列印申請書,經由張OO女士確認無誤後簽名歸檔。

3. 為追查錯誤緣由,本所調閱張OO女士之初設戶籍資料,發現其原始文件之母姓名即登載為「OO蓉」,再查閱簡繁體文字對照表,確認並非文字轉換錯誤,因此非戶政機關作業錯誤所致;另與入出國及移民署聯繫後發現,張女士最初申請定居許可時填報申請書上母姓名即書寫錯誤,以致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亦錯誤;故依上開戶籍法規定告知張女士,如欲更正母姓名,需請張女士提憑大陸地區出具之證明文件並經海基會驗證後方能至本所辦理母姓名更正。

 

 

 

 

處理情形

爰張女士請大陸親人申請親屬關係證明之公證書,以茲證明兩人之親屬關係,且書明正確之母姓名為「OO容」,並將此份文件經我國海基會驗證,便提憑上述公證書正本至本所辦理母姓名更正登記完成。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2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