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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菲律賓籍配偶林○○女士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案。

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原菲律賓籍配偶林○○女士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案。〈林○○女士已於89.12.05取得我國國籍,並於90.12.19初設戶籍登記〉。
事實經過

林○○女士欲回復菲律賓國籍,100.09.13來本所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依【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第四條應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最近2個月內之二吋半身相片2張、證書規費新台幣1000元整郵政匯票1張及本所於國籍行政資訊系統【國籍證明作業】項下登錄申請案,並列印申請書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檢齊相關文件後,陳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層轉內政部核發。


 

 

 

 

 

 

問題分析

1、此類案件於國籍行政資訊系統登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書時應注意事項:a、國內戶籍地址欄位:有中文及英文兩部份:英文部份應以戶籍登記之中文地址為準,依戶政所核發英文戶籍謄本轉換為英文地址通用拼音方式登打。B、國外住居所欄位:請申請人自行以英文書寫,再由承辦人據以登入。

2、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為必附之文件,承辦人可再列印申請人個人戶籍謄本1份佐證,但不可只附戶籍謄本。

 

 

 

 

 

處理情形

本案本所已於100年9月13日以中市南屯戶字第1000006723號函陳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層轉內政部,並獲內政部100.09.19以國證字第1000168號核發【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在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2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35